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—关于“监护人”阐述
点击数:2009 更新时间:2016/1/27 文章录入:admin
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
(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) ……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 ……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: 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 (二)兄、姐; (三)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,经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。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,由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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